再次温馨提醒:
1.新生儿必须起好名字,出生证明一经签发,无法更改。
2.《出生医学证明》是法律证件,承载着很多功能,相伴每个人的一生,请一定永久保存、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损毁。
3.新生儿落户前,请勿私自裁切副页,避免无法落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等);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父母的; 3.经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1. 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2.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4.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 每周二下午13:30-15:30(法定节假日不予办理) 一楼大厅《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 联系方式:0631-565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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